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辽宁大学优秀青年教师资助计划实施办法
2010-10-26 15:15  

辽大校发〔2005〕24号

  为选拔和培养高等学校优秀青年教师,建立竞争激励机制,鼓励青年教师脱颖而出,我校决定于2005年开始启动优秀青年教师资助计划,确保师资队伍的可持续良性发展。
  一、遴选范围
  年龄35周岁以下、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我校专任教师(含专职科研人员)均可参加评选。
  二、申报条件
  凡具备下列五项条件者均可申报
  1.热爱社会主义祖国,坚持四项基本原则,遵守职业道德规范;
  2.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任务,教学质量考核良好以上;
  3.在国家级学术刊物上发表过具有较高水平的文章;
  4.曾经独立主持省级科研项目或为国家级科研立项课题的主要参与者;
  5.外语经考核合格。
  三、审批程序
辽宁大学青年教师资助计划遴选工作,需由本人提出申请,经基层单位全面考核确定人选。主管部门根据申报材料及外语考核情况,提出预选名单,报学校专家组审议、评选,评选结果报校党委批准,公示一周后确定入选名单。
  四、享受待遇
  1.每人每月生活津贴200元,每年发12个月,共计2400元;
  2.每人每年科研津贴2600元;
  3.优先选派出国留学深造和资助参加国内外重要学术会议;
  4.在职称评审等工作中给予政策倾斜。
  五、组织管理
  获得优秀青年教师资助计划的教师应针对学科和个人发展需要,由基层单位提出具体要求,制定明确具体的培养计划,纳入全校培养、管理方案中。列入优秀青年教师资助计划人员将每年考核一次,两年进行一次调整,对于考核不合格者,取消资助资格;年龄超过35周岁者,将自动退出。主管部门和各基层单位领导,要随时掌握资助对象成长情况,与他们建立联系制度。定期听取他们的汇报,同他们谈心,了解他们的生活和工作情况,遇到问题及时处理,帮助他们尽快成长为学校的教学、科研学术骨干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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